停业复业报告
1.业务概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后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并通知纳税人。
2.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强制 | 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 | 完成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后才涉及停业复业报告 |
| 2 | 后序场景 | 强制 | 提前复业 | 纳税人申请停业后,在未到停业期限,可进行提前复业 |
| 3 | 后序场景 | 强制 | 延期停业 | 纳税人申请停业后,在未到停业期限,也未进行提前复业时,可进行延期停业 |
4.功能路径
【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停业复业报告】。
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5.操作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停业复业报告】功能菜单。


跳转至停业复业报告功能界面。

5.1 停业
1)纳税人当前状态为“正常”,系统带出设置停业期限日期选择框。

2)选择停业日期,停业期起不能早于当前日期,停业期止不能早于停业期起,点击【确定】。系统提示:您设置的停业期限自xxxx-xx-xx至xxxx-xx-xx,是否确认。点击【确定】。


3)跳转至停业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纳税人状态已变更为停业。停业期限止到期后系统将自动为您复业,您也可以在停业期限止前延期停业或提前复业。”

点击【查看停业通知书】,可以下载停业通知书。


5.2 延期停业
1)已为“停业”状态的纳税人进入停业复业报告功能会跳转至停业延期申请与复业申请页面,纳税人当前状态为停业,默认选择【复业申请】。

2)选择【停业延期申请】,并选择停业日期延期至,新设停业日期止不能早于上次停业日期止且不能大于首次停业日期起+1年。点击【确定】。

3)跳转至延期停业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纳税人停业已延期至xxxx-xx-xx。停业期限止到期后系统将自动为您复业,您也可以在停业期限止前延期停业或提前复业”。点击【查看停业通知书】,可以下载停业登记通知书。


5.3 复业
1)已为“停业”状态的纳税人进入停业复业报告功能会跳转至停业延期申请与复业申请界面,纳税人当前状态为停业,默认选择【复业申请】。

2)选择复业日期,选择当天则办理完成之后即可复业;选择当天之后日期,需到所选日期才可复业,点击【确定】。

3)跳转至复业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纳税人状态已恢复为正常,请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到首页。

6.报送资料
无。
7.注意事项
无。
8.常见问题
申请停业登记多久能够办结?
答:停业登记的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在批准的停业期间可以进行正常经营吗?
答: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已经申请了提前复业,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答:不可以,只能申请一次提前复业,停业期满后即可复业。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频讲税费之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1.业务概述
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包括正常、停业、清算、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纳税人。
申请解除其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后,系统应当同步维护税务登记信息或领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解除与相关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后,办税人员即可正常办理涉税事宜。
2.办理流程
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3.关联场景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前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 | 完成纳税人身份信息确认后才涉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
4.功能路径
【办&查】-【综合信息】-【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5.操作步骤
1.自然人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点击 【办&查】-【综合信息】-【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功能菜单。

2.进入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界面,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需要解除企业对应相关人员身份。

在关联关系较多时,可根据需求进行筛选。
(1)可根据纳税人状态:正常、停业和非正常等状态进行筛选。

(2)可根据自然人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财务代表人和办税员等关系进行筛选。

(3)可根据企业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筛选。

选择需要解除关系的企业后,点击【解除关联】

(1)解除办税员、财务代表人、领票人身份,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除相关身份,并选择相关原因。


离职后原任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
a.根据实际【离职时间】进行选择

b.根据实际【有无离职证明】进行选择

c.点击【下一步】,在有离职证明时,需上传离职证明。

d.离职证明、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相册】、【拍照】、【文件】上传。


任职单位出现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离职手续
a.根据实际【离职时间】进行选择

b.根据实际【有无离职证明】进行选择,点击【下一步】

c.有离职证明时,需上传离职证明。

d.离职证明、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相册】、【拍照】、【文件】上传。


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
解除法定代表人身份时,其解除原因只可选择【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
a.根据实际报案时间进行选择

b.根据实际是否有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若无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需填写原因。

c.点击【下一步】,在有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时,需上传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

d.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相册】、【拍照】、【文件】上传。

其他情形
a.需填写其他原因。

b.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相册】、【拍照】、【文件】上传。

(2)填好相关信息后点击【下一步】则提示【提交成功】
1)法定代表人,在市监做过撤销登记的(仅限这一种情况)是自动解除,无需审核。

2)其他需要税局审核,并需要五个工作日,提交后可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3)当税务人员审批后,可在【待办】中查看审批意见



6.报送资料

7.注意事项
提交人工审核的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任务,在税务人员受理前,可通过办税进度查询进行作废。
8.常见问题
我在解除相关人员时是否可以只解除一种身份?
答:可以只解除一种身份,只需选择想要解除的身份即可。但是在存在法定代表人身份时,要同时解除该身份。
解除有其他相关证明是否需要上传?
答:可根据实际情况除必要上传的文件之外,如需上传请添加到其他证明材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业务概述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3.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强制 | 涉税市场主体信息报告/变更 | 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会引发一般纳税人资格。 |
| 2 | 前序场景 | 强制 |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 3 | 后序场景 | 强制 | 税(费)种认定 | 一般纳税人登记保存成功后,自动进行税费种认定 |
| 4 | 后序场景 | 非强制 | 定期定额终止 | 资格认定后,如有定期定额信息,自动进行终止。 |
4.功能路径
1.【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提醒进入办税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进入办税功能。
5.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办&查】-【综合信息】-【信息报告及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系统自动匹配办理模式,分别为确认式办理、补录式办理。
5.1 如为确认式办理模式
1)系统将判断纳税人当月不存在代开发票、自开发票或领用发票的情况,生效日自动预填当月1日,纳税人可手动修改勾选次月1日生效。若存在,则自动带出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次月1日。

纳税人点击【确认登记】进入办理提交。
5.2 如为补录式办理模式
1)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预填生效日期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等信息,纳税人对数据进行确认,并对登记表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补录。

2) 纳税人补录完成,并确认数据完整正确,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办理。

6.报送资料
无。
7.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且在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催办后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如纳税人存在非正常户关联信息,需要解除非正常,再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系统自动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信息置为无效状态。
5.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常见问题
系统如何判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答: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是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铁路运输企业、邮政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会引发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二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系统如何判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
答:系统判断纳税人当月是否存在代开发票或领用发票情况,对存在代开发票、自开发票或领用发票情况的,系统自动默认生效日期为“次月1日”并不可修改;对不存在代开发票和领用发票的,系统默认为“当月1日”,纳税人可修改为“次月1日”。
我当月存在代开发票或领用发票的情况,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需要将生效日期选择为“当月1日”,应该如何操作?
答:您可收回本月代开发票的全部联次,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作废,自行作废本月已开具发票,上交未使用的自领空白发票后,再次进行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即可选择“当月1日”。
纳税信用管理
1.业务概述
此业务包括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复评、纳税信用补评、纳税信用复核等事项。
纳税信用修复:
a.对申请修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无异议,且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7)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8)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b.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7号)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补评: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原因未参加当年评价的,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纳税信用复核:
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2.办理流程
相关事项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纳税信用年度评价 | 纳税人已完成当年度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无异议,且已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
4.功能路径
1.办税-综合信息-纳税信用管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纳税信用管理”进入。
5.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办税】 -【综合信息】-【纳税信用管理】功能菜单。

2.进入功能后,会展示纳税人近三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3.点击对应年度卡片,可以查看该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
(1) 若点击申请调整,系统会根据当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自动推荐可办理业务;


若点击评价信息出具,可以开具所属年度的评价信息表。


4.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机关审批。

5.经过税务人员受理处理后,该业务办理完成。
6.报送资料

7.注意事项
无
8.常见问题
纳税信用补评如何申请?
答: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纳税人对未予纳税信用评价的原因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什么情况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纳税信用评价年度是什么?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小微企业诉求
1.业务概述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快速响应机制运行的总体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税总函〔2019〕40号),通过建立规范高效的线上平台功能,实现对小微企业诉求从受理登记、快速办理、及时反馈的全流程纳税服务,以及定期回访、统计分析等闭环式管理。
2.办理流程
小微企业诉求:即时办结,提交申请给税务人端。
事项进度查询:查看事项进度信息,无流程。
反馈:即时办结,提交对事项办理结果的反馈评价。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非强制关联 | 税费事项办理税费政策执行 | 纳税人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存在服务诉求或在执行税费政策过程中存在意见建议等。 |
| 2 | 后序场景 | 非强制关联 | 权益维护 | 对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等其他权益维护诉求 |
| 3 | 后序场景 | 非强制关联 | 系统建设 | 对纳税人提出的系统优化、完善等诉求,税务部门应详细记录诉求内容,待后期条件成熟时解决。 |
| 4 | 后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工作质效监控 | 对诉求响应办理时效、办理质量等进行监控。 |
| 5 | 后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工作绩效考核 | 对诉求响应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
| 6 | 后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风险事项监控 | 对诉求响应及回访过程中的风险事项进行监控 |
| 7 | 后序场景 | 非强制关联 | 案件查处 | 对纳税人提出的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4.功能路径
1.【首页】-【办&查】-【综合信息】-【小微企业诉求】。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小微企业诉求”进入功能页面。
5.操作步骤
5.1 新增诉求
1.进入功能页面
登录APP后,点击【首页】-【办&查】-【综合信息】-【小微企业诉求】功能菜单。


2)点击【新增诉求】按钮,进入新增诉求编辑页面

3)完成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


5.2 我有同样诉求
1.进入功能页面
登录APP后,点击【首页】-【办&查】-【综合信息】-【小微企业诉求】


2)点击【公众诉求】按钮,切换到公众诉求列表

3)点击对应诉求,进入公众诉求详情页面

4)点击【我有同样诉求】按钮,跳转至诉求填写页面


5)完成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申请

5.3 评价
1)在“我的诉求”页面,点击诉求状态为“已回复”状态诉求,进入详情页面

2)点击【去评价】按钮,跳转至评价页面

3)填写评价信息后点击【评价】按钮,提交评价

6.报送资料
无。
7.注意事项
无。
8.常见问题
无。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签订
1.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将各环节制作好的需送达的各类税务文书,采用法定或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文书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需要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签订确认书后税务人员可以对受送达人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2.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非强制 |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签订 | 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应当事先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
| 2 | 前序场景 | 非强制 | 税务事项通知 |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 |
| 3 | 后序场景 | 强制 | 文书送达回证制作及销号 | 电子文书推送至纳税人端后,系统根据对应文书生成文书送达回证信息,并对已送达的文书进行销号。销号时需要对生成的文书,以及文书送达回证进行销号。 |
4.功能路径
【办&查】-【综合信息】-【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签订】。
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5.操作步骤
1.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后,通过功能采集进入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协议签订功能:

2.页面展示《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纳税人点击【同意签订】即可完成。



6.报送资料
无
7.注意事项
1.受送达人在登录电子税务局时,对没有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纳税人进行是否签订的提示。
2.电子送达确认书协议签订需要对纳税人可信身份认证等级进行校验,只有在二级及以上才能办理。纳税人可信身份认证等级在二级以下阻断并提示“您当前登陆方式认证级别暂不满足办理该业务条件,请切换登陆方式后进行办理”。
8.常见问题
问:我的可信身份验证等级是多少?
答:您的可信身份验证级别取决于您的登录方式:
1级,用户名+密码/邮箱:验证用户名密码是否正确匹配或通过电子邮件确认。
2级,手机短信验证码:确保手机号码为当前人员在税务可信身份体系预留的手机号;确保手机验证码匹配正确。
3级,数字证书:确保数字证书颁发的真实性;校验数字证书的有效性。
4级,生物识别,通过生物识别验证当前操作人员为实人。
5级,生物识别+专用设备,通过生物识别验证当前操作人员为实人,并通过身份证专用识别设备进行验证。
代理服务
我的代理机构
1.业务概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进行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自2020年4月1日起,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信息汇总报送的,汇总报送期间,总机构可以做分支机构的机构、人员信息采集,对所有被汇总分支机构的协议信息进行维护。总机构汇总报送的分支机构信息回传至分支机构所在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在汇总报送期限内,分支机构所有信息均由总机构负责报送,分支机构不允许报送。
2.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机构类型或名称中含有“税务师”的应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4.功能路径
1.办&查-代理服务-我的代理机构。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我的代理机构”进入。
5.操作步骤
1.登录新电子税局APP后,点击【办&查】 -【代理服务】-【我的代理机构】功能菜单。

2.进入功能后,纳税人可根据代理机构名称及状态查询对应的代理机构:

3.纳税人可新增代理协议:


4.进入查询结果页面后,纳税人可选择对应的代理机构确认:
(1)代理机构确认


6.报送资料
无
7.注意事项
无
8.常见问题
无
我的委托企业
1.业务概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报送基本信息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暂时停止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完成或终止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后、恢复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应当于恢复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办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进行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自2020年4月1日起,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信息的汇总报送的,汇总报送期间,总机构可以做分支机构的机构、人员信息采集,对所有被汇总分支机构的协议信息进行维护。总机构汇总报送的分支机构信息回传至分支机构所在省份。在汇总报送期限内,分支机构所有信息均由总机构负责报送,分支机构不允许报送。
2.办理流程
即时办结。
3.关联场景
| 场景编号 | 场景顺序 | 是否强制关联 | 场景名称 | 关联关系 |
| 1 | 前序场景 | 强制关联 |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机构类型或名称中含有“税务师”的应先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
4.功能路径
1.办&查-代理服务-我的委托企业。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我的委托企业”进入。
5.操作步骤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办&查】 -【代理服务】-【我的委托企业】功能菜单。

进入功能后,根据委托人名称及状态查询对应的委托人名称:

进入查询结果页面,点击对应卡片按钮可新增、编辑、终止协议信息:
新增页面

(2)编辑页面


(3)终止页面


6.报送资料
无
7.注意事项
无
8.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