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报告
(一)业务场景
符合报告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报告。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
(1)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
(一)业务场景
符合报告类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报告。
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
(1)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

(2)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自动带出该事项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分别点击“上传”操作,进行附报资料上传并提交。
(3)纳税人如果选择的减免税报告事项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系统检查纳税人是否维护职工名册,未维护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纳税人点击【去维护】后进入职工名册维护职工信息。

(4)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系统进入提交。

(5)显示办理成功,完成“减免税报告事项”报告业务办理。
(一)业务场景
享受核准类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办理减免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税收优惠资格取消】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默认带出纳税人所有可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取消的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筛选征收项目、税收优惠事项、原有效期起止进行精确查找。需要对其中一项或多项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取消时,勾选对应税收优惠事项,选择取消原因和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日期。

3.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完成办理。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发生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等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事项。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二)办理指引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1)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功能菜单。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入:
2.进入功能,纳税人选择跨境应税行为名称后,根据规则驱动,匹配到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基本信息、合同信息,并上传附列资料。

3.若纳税人需要查看往期报告,可点击右上角我的历史报告进行查看。

4.纳税人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率征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可以就原先已享受的优惠项目放弃,也可以就未享受的优惠项目放弃。纳税人放弃不同免(减)税项目,不设置时间间隔。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菜单。

(1)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原已享受事项、减免金额、减免税额、所属期起、所属期止。

(2)若纳税人需要查看往期放弃记录,点击右上角历史记录进行查看。

(3)纳税人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申请成功。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税收减免核准:
(1)【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2.进入系统后,纳税人选择需要申请的“征收项目”,以及该征收项目对应的“减免税核准事项”和“享受税收优惠有效期期间”。

3.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核准事项”自动带出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纳税人点击“上传”进行附报资料上传提交。

4.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进入系统提交。

5.系统提交成功,完成该减免税核准事项的提交。

6.待税务机关完成审批后,系统会将审批结果通过提示信息反馈到办理纳税人。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存在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企业工作的情况,需要通过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功能去完成信息采集。
(二)办理指引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
(1)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采集】功能菜单。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信息采集”进入办税功能。

2.进入系统后,会自动带出已采集过的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信息,如果没有采集过,查询的结果为空。

3.点击“新增”按钮,可以进行招用人信息采集,在“人员类型”选择招用人类型为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采集完成点击“确认”校验通过后即完成信息采集。



(2)若找用人A同月份从B公司离职,又入职到C公司,B公司采集人员信息,则C公司只能顺延次月才能采集信息,否则提示阻断。提示参考(1)。
(3)若找用人A在B公司入职,入职离职时间为2023.01-2024.05;离职后入职C公司,C公司采集人员信息时,入职时间为2024.05,点确认时提示:XXX(430*******59)该招录人员入职日期:2023-01-01离职时间:2024-05-01己存在备案,无法再次备案。则C公司采集信息时入职时间需顺延次月2024.06,否则提示阻断。

(4)若找用人A在B公司入职,入职离职时间为2024.01-9999.12;离职后入职C公司,C公司采集人员信息时,入职时间为2024.05,点确认时提示:XXX(430*******59)该招录人员入职日期:2024-01-01离职时间:9999-12-01己存在备案,无法再次备案。则需要联系B公司修改人员信息离职时间,C公司采集入职时间为次月,否则提示阻断。
(5)已离职人员信息不可删除,会影响申报的税收减免额度的核算。按情况调整离职时间即可。
4.点击“编辑”,可以对已采集的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完成点击“确认”校验通过后即完成信息修改。


5.纳税人勾选找用人信息,点击“删除”,系统提示“此操作将删除选中的数据,请确认是否继续?”,纳税人点击“确认”即完成信息删除。

6.点击导入,可以下载模板,填写找用人信息,进行批量导入。


7.点击全部导出,可以批量导出招用人信息。

8.点击右上角“采集2024年前所属期”,选择“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入对应功能页面。

进入该页面,带出的数据为2024年以前的(即2023年及以前的数据),与前面2024年的操作有差异。该页面仅可修改2023年及以前的数据,请注意区分数据填写的差异。若2023年该找用人已在职,2024年属期界面未带出该找用人信息,请在2024年属期页面新增信息采集(参考步骤7.以前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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