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报告
涉税市场主体信息变更
频讲税费之新电子税局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通过此功能模块办理涉税市场信息的变更,包括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信息、扣缴义务发生日期等扣缴税款信息的变更。
(二)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3)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部分信息需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登记信息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2.先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若发生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期限起、注册地信息(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所在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类型、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
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以上路径进入【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功能,系统会自动带出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的信息,包括变更前、变更后信息,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2023年4月1日之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信息变更的,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息变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变更信息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部门变更信息,经确认后自动更新纳税人信息。

3.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若发生纳税人生产经营地信息、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总分机构、从业人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无需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息变更,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以上路径进入【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功能,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完成信息变更。

(1)如果变更项目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开票人等人员信息,变更后的相关身份人员需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指引和系统引导完成注册后,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如变更后的相关身份人员未完成身份信息确认,信息变更无法完成。
(2)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如果纳税人课征主体类型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等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相关涉税信息。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模块,点击【新增】,选择变更项目,填写变更后内容,确认无误后勾选变更项目,点击【确定】,则变更成功。
4.特殊情况
若存在纳税人名称的变更,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纳税人为使用税控设备纳税人,请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
(2)如果纳税人存在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账号,请在变更税务登记后,到开户行办理账户名称和三方协议名称的变更,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和【三方协议签订】两个模块进行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提醒您注意:纳税人名称变更后可能影响您通过三方协议进行税费扣款,请及时前往签约银行变更。
(3)如果纳税人存在尚未发行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变更纳税人名称后发票不能再继续使用,纳税人应及时缴销未使用的发票。
(4)若存在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变更,可能涉及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费种登记信息的变更。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频讲税费之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一) 业务场景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境内发包人方或劳务受让方、境内支付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首次办理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跨境税收业务时,通过直接采集方式,采集非居民企业的基础身份信息,按赋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生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档案。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3)通过关联功能跳转进入扣缴义务人采集界面(跨境交易合同信息管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2.扣缴义务人采集
(1)自然人身份或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功能菜单,系统跳转采集场景选择界面,点击【扣缴义务人采集】。


(2)通过关联功能跳转进入非居民企业信息(扣缴义务人)采集界面。

3.当选择是否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时不同场景办理指引:
(1)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①勾选【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②系统弹出界面,提示“请输入已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在输入框录入需要关联的已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并点击【确认】。

③系统弹出弹窗界面提示“若以下登记户为同一非居民企业,请勾选并确认为关联户,如果不是,请点击取消。”选择勾选需要关联的企业信息,并点击【确认】。

④系统自动带出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手动补录“联系人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如有其他缺失数据项信息可自行补录),并点击【保存】。

⑤系统跳转关联成功界面,提示“您本次关联的非居民身份码为:FJ**************,请记录该编码,以便后续为同一非居民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您也可以点击“新增联系人”,增加非居民企业的境内联系人信息。该身份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在全国税务机关办税前台或电子税务局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点击【确定】关闭弹窗界面。

(2)不关联已登记的非居民企业。
①录入需要采集的非居民企业相关信息,并点击【保存】。

②系统弹出采集成功窗口并提示“您本次采集生成的非居民身份码为:FJ****************,请记录该编码,以便后续为同一非居民企业办理涉税业务。该身份码为非居民企业在境内的唯一纳税编码,可凭借编码办理相关涉税事宜。”可点击【确认】关闭弹窗界面。

4.非居民企业自行采集
(1)以境内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功能菜单。

(2)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界面,点击【非居民企业自行采集】。

(3)系统跳转至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界面,手动录入信息。

(4)点击【上传】进行对应附列资料的上传,并点击【提交】。

(5)系统跳转“提交成功”界面,提示“您的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已提交成功,税务机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请等待税务机关审核结果。”点击【返回首页】返回电子税务局首页。

(6)当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使用自行采集审核通过后生成的非居民身份码、办理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以非居民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非正常状态解除
(一) 业务场景
1.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在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可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
2.取消纳税人非正常户认定后,原流失状态的发票、证件等恢复至正常状态,宣告失效的证件状态不变。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进行非正常状态解除: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正常状态解除】。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非正常状态解除】功能菜单进入功能。

3.进入功能后如非正常户认定时间小于2022年12月20日,系统弹出提示框:“非正常户认定时间小于2022年12月20日,线上无法办理,请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如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点击【确定】可跳转至系统首页。

4.进入功能后如存在企业所得税年报未申报,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的企业所得税年报未申报,非正常解除后请及时申报。”,点击【确认】进行下一步操作。

5.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进行对应的办理流程
(1)纳税人存在未办结事项,系统弹出提示框显示纳税人未办结事项详情。如存在未申报或逾期信息,未结事项详情中提示:“存在逾期未申报信息”,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未申报详情页面。如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未结事项详情中提示:“您存在未办结的违法违章信息,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点击【查看】后可跳转至违法违章信息详情页面。点击【刷新】可重新获取未办结事项。

(2)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系统直接跳转至办理成功界面。点击【《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非正常户通知)》】可下载对应文书。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系统首页。

跨区域迁移申请
(一) 业务场景
对因住所、经营地址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纳税人且属于跨省(计划单列市)、跨市、区迁移情形的,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省(市)内企业跨地市(区、州)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处理完本地税务机关未结事项,为纳税人办结迁移手续。
对符合即办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即时为纳税人办结迁移手续。
(二) 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迁移申请】功能菜单。

2.系统校验是否符合迁移规则。
(1)如不符合规则,则提示对应阻断信息。

(2)如符合规则,系统自动带出迁出地信息,填写完相应信息,点击【预检】。

3.系统查询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1)若存在未办结事项,界面给出对应提示信息及操作按钮。处理完成后点击【刷新】。

(2)如不存在未办结事项或阻断事项,进行法人实名认证,提供扫码认证和短信认证两种方式。

4.验证成功后跳转至迁移完成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跨区域迁移申请已提交成功,请耐心等待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点击【返回首页】即可回到主界面。

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将业务办理主体由税务人转变为纳税人加税务人,原业务办理模式由“税务人认定”转变为“纳税人报告+税务人审核”,纳税人可自行向税务机关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提交后由税务人员依职权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应申报税费种信息写入核心征管。
(二) 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报告】功能菜单。

• 变更纳税期限:
(1)“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栏次:点击【变更纳税期限】按钮。
可变更纳税期限的纳税人类型:小规模纳税人。
可变更纳税期限税种:增值税及附征、消费税及附征、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

(2)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将纳税期限变更为季或月,一经变更,一年内不可再次变更纳税期限(即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确定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点击【确认】,纳税期限变更成功。


• 新增税费种认定信息:
(1)“补充应申报税费种信息”栏次:点击【新增】。

(2)录入行业、征收项目、征收品目等必填数据项,点击【提交】。

(3)提交成功后,需等待税务人员审核。

制度信息报告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完成身份信息报告后,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存款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本功能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方和自然人等缴税主体社会保险费缴费人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功能菜单进入功能。

(2)进入功能界面显示已采集的存款账户信息,可进行新增、变更、注销、签协议等操作。

2.新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
(1)点击【新增账户】,跳转新增账户界面。

(2)跳转至新增账户界面后,填写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开户银行”栏可以输入关键字搜索。

(3)点击提交按钮后弹出提示框,展示所采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

(4)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并提示:“您的新增存款账户账号申请已完成,点击查看下载:《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点击【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立即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后,可跳转至三方协议签订界面进行操作;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系统首页;点击【继续办理】可返回功能界面进行业务办理。

三方协议签订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若需使用【三方协议缴款】方式缴纳各项税(费)的,可通过该模块直接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署并验证三方协议,也可对纳税人线下与开户银行签订的纸质三方协议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的三方协议可正常使用。通过该模块同时可对已签订的三方协议进行修改、终止、作废。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三方协议签订。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
(2)【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签协议】。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新增三方协议
纳税人首次签订或需要新增三方协议的,点击【新增】,填写行政区划、银行行别、开户银行、缴款账号等信息。输入银行信息时可选择使用外省市的银行账户签订三方协议。如纳税人无法选择对应的开户银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开户银行的名称等报后台维护。


3.线上直接签订三方协议
(1)当纳税人所选择的银行行别已开通直签业务的,纳税人可以线上直接完成签订,无需再到银行网点签订纸质三方协议。将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确认无误,点击【提交验证】,验证通过后则新增成功并可以正常使用。

(2)若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对应的存款账户还未进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在验证成功界面可点击【确认存款账户】,跳转到【新增存款账户账号】页面,点击【提交】,弹窗提示确认提交,点击【确认】,即完成三方协议与银行的签订。如未按要求报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的,税务机关会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同时该行为也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4.线上签订三方协议后到银行办理验证服务
(1)当纳税人选择的银行行别,未开通直签业务,则无法在线上直接完成签订,纳税人可以更换符合线上直接签订的银行,也可以将信息填写完整,点击【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2)保存成功,点击【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对协议书进行下载和打印,并持纸质协议书到银行办理三方协议验证服务。线下办理完成后,需要再次进入【三方协议签订】,点击【提交验证】,验证通过后,三方协议才能进行使用。

5.修改三方协议
在协议状态为“验证失败”时,点击【修改】,纳税人可以修改开户银行、缴款账号等信息;
在协议状态为“验证通过”时,点击【修改】,只能修改批扣标志。如需修改其他信息,应先终止当前协议再重新填写信息进行签订。

6.终止三方协议
进入三方协议签订界面,只能终止验证通过的协议,点击【终止】,终止成功后该协议将无法继续使用,如还需使用三方协议进行税费款缴纳,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7.作废三方协议
进入三方协议签订界面,只能作废验证失败的协议,点击【作废】,作废该协议后可重新签订。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含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等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使用计算机记账的,还应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 办理指引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功能菜单。纳税人点击功能菜单进入后,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判别纳税人办理该业务是首次办理,或非首次办理。

2.如为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部分预填信息,纳税人进行确认,对预填有误的进行修改。

(2)纳税人对会计制度相关信息补充完善。
(3)纳税人对会计核算方法相关信息补充完善。

(4)纳税人对财务会计核算软件相关信息补充完善。
(5)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选择:

(6)点击“编辑”进入填写,点击【确定】完成填写。

(7) 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该业务办理。

3.如为非首次办理
(1)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当前正在使用的备案信息,纳税人对其进行修改。

(2)纳税人对当前备案的会计制度信息、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软件信息进行修改:
(3)点击会计报表情况卡片右上角的“编辑”,可对会计报表报送情况进行修改:

(4)点击“编辑”进入修改,点击【确定】完成修改。
若纳税人的历史备案信息即将到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上方“+新增”按钮新增备案信息,有效期起默认为上条备案信息有效期止+1日,有效期止默认9999-12-31,但纳税人可修改。

(5)新增备案信息必须与历史备案信息连续,不得有重叠,不得有间隔,备案信息不得包含已申报属期,不得早于税务登记日期。

(6)纳税人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本次修改。

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时或首次发生应费行为后,可通过该模块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新增和变更。
(二) 办理指引
1.缴费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1)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2.新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1)缴费人新增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时,系统会对缴费人所属行业进行校验,若缴费人不属于娱乐业或广告业,系统将进行提示(如下图),缴费人仍需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的,可点击【继续办理】。

(2)在信息填写时,系统会根据缴费人登记信息进行预填。若缴费人为娱乐业或广告业,则系统会预填所有报告信息,缴费人需进行确认;若缴费人不是娱乐业或广告业,则缴费人需选择“对应税目”“缴纳期限”以及“申报期限”。

(3)确认报告信息无误后,可点击【预览表单】对信息进行查看,也可以直接点击【提交】,完成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费)种认定,缴费人可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3.变更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如果已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需要变更的,在进入功能时,会有相应提示,点击对应按钮即可进行变更操作。

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服务与精准性监管目标通过申报数据提取、第三方数据共享等方式,对居民企业跨年度事项内容进行归集,推送至纳税人进行信息报告,或者纳税人发生跨年度涉税事项时主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信息报告。
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是企业所得税信息报告体系的一部分,主要针对纳税人发生企业所得税跨年度事项时对企业涉税信息的采集。纳税人发生跨年度事项,如取得财政性资金、发生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购买安全生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发生政策性搬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系统可以根据第三方数据,向纳税人发起信息报告采集,或由纳税人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通过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的采集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用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或汇缴纳税申报表的自动预填、申报风险提醒及税务机关的日常、风险管理。
1.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通过第三方信息交换或纳税人自主填报,对取得财政性资金的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确认和不征税收入条件辅助提醒,帮助纳税人规避涉税风险。
2.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信息报告
纳税人可通过捐赠信息报告,对接受捐赠的组织资质以及票据合规性进行扫描,降低风险。
3.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信息报告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4.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发生变化时,需向税务机关进行事项报告。如: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存在将资金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基础设施REITs原始权益人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在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基础设施REITs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实际转让的。
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和结转未完工产品信息报告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6.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信息报告
企业重组完成以后年度,符合特定条件的需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特定条件包括以下:
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除债转股方式以外的债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发生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七条项规定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的特殊性税务重组,应准确记录应予确认的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总额,并在相应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确认额及分年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7.研发费用支出及加计扣除信息报告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优惠事项采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8.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信息报告
企业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因税务机关后续风险管理需求报送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信息及资料。
9.居民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信息报告
企业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因税务机关后续风险管理需求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信息及资料。
10.税前弥补亏损信息报告
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自身为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填报“合伙企业亏损弥补”相关信息;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企业对外投资填报“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弥补”相关信息。
11.资产折旧、摊销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报告
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填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500万以下)的,因税务机关后续风险管理需求报送资产折旧、摊销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及资料。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2)也可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点击【居民企业跨年度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3.选择需要报告的事项

4.填写对应的报告内容后点“下一步”

5.上传附送资料,点击提交

6.办理成功。

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从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服务与精准性监管目标,通过纳税人在核心征管系统内的税务登记信息、申报数据和第三方共享数据等,对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类相关事项内容进行归集,推送至纳税人予以确认或信息补录,或者纳税人发生权益性投资相关涉税事项时可以通过填报《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1.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业务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业务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业务的,将股权划转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将对外投资情况及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其法人合伙人将对外投资情况及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5.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中小高新)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将对外投资情况及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将对外投资情况及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7.居民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业务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以自有技术成果对外投资的,将投资入股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8.一般性投资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将境内的对外投资情况及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9.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
居民企业将境外的对外投资情况及资料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2)也可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点击【居民企业投资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3.选择需要报告的事项

4.填写对应的报告内容后点“下一步”

5.上传附送资料,点击提交

6.办理成功

居民企业特定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特定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是企业所得税信息报告体系的一部分,主要涉及特定群体纳税人和纳税人发生特定涉税行为两类情况。特定群体纳税人是税务机关可以标签化的特殊监管对象或重点关注群体,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纳税人发生特定行为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的行为事项,如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生技术转让等。
通过税务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居民企业所得税特殊监管对象日常管理等信息渠道判断纳税人属于特定主体或发生特定涉税事项的,由系统定向推送至纳税人予以确认或信息补录。纳税人也可以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事项报告。
通过报告采集的信息可以用于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提醒及税务机关风险管理,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服务与精准性监管目标。
主要涉及七类居民企业特定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表:《发生技术转让业务信息报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信息报告》、《非营利组织管理信息报告》、《动漫企业信息报告》、《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信息报告》、《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信息报告》、《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信息报告》。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居民企业特定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特定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告】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点击【居民企业特定类企业所得税事项信息报】

3.选择需要报告的事项

4.填写对应的报告内容后点“提交”

5.办理成功

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方式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根据税收政策或者征管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为了增强政策适用性和征管确定性,需要纳税人在相关业务发生前或者文件规定的时点予以确定或确认,因此需要进行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方式信息报告。税务机关通过相关智能规则,对纳税人报告事项进行校验,发现信息报告和实际不符合的,及时提醒纳税人进行修改,提升信息报告数据质量。同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告事项开展后续监管与服务,提升信息报告的使用效率。具体的报告事项包括新购固定资产扣除方式、政府补助处理方式、开(筹)办费的处理方式、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方式、永续债利息处理方式、政策性搬迁适用政策、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等。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方式信息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方式信息报告】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点击【居民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事项处理方式信息报告】

3.选择需要报告的事项

4.填写相关信息,点击提交

5.提交成功

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文所指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4.企业应当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对核定了企业所得税税(费)种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采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其中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采集,临时税务登记的企业不采集。通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采集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情况及其扣除凭证是否规范,结合“信用+风险”的管理方式,加强对重点领域的高风险纳税人的关注,将事后管理提前至事前和事中,降低纳税人的税前扣除风险。同时,通过单独设立的《接受的收款凭证信息报送表》、《接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信息报送表》和《接受的分割单信息报送表》、《分出的分割单信息报送表》更进一步加强对小额零星业务、公益性捐赠和成本分摊业务的管理,为规范税前扣除打下基础。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信息报告】

3.选择需要报告的事项

4.填写对应的报告内容后点“提交”

5.办理成功

汇总纳税报告
(一) 业务场景
居民企业总、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包括与原铁道部统一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下同)按下管一级的原则,总机构填报下级机构为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下级机构为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汇总纳税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汇总纳税报告”进入办税功能。
2.办理汇总纳税报告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汇总纳税报告】功能菜单。

3.进入功能时,系统判断纳税人若是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在新电子税务局和核心征管系统均无办理记录),则是直接进入填报页面,若是非首次办理则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
以下是按照总分支机构类型纳税人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的页面:
(1)总机构纳税人首次办理
选择企业所得税,录入有效期及跨地区类型,下一级机构信息自动带出。

如设有总机构项目部信息或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的,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附送资料并提交。

(2)分总机构纳税人首次办理
选择企业所得税,录入有效期,上一级机构信息自动带出

录入相关信息后,提交附送资料并提交。

4.以下是按照总分支机构类型纳税人非首次办理汇总纳税报告的页面:
(1)总机构纳税人非首次办理,通过菜单进入已办理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2)分总机构纳税人非首次办理,通过菜单进入已办结记录列表页面,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记录进行查看或变更(已办结的记录才可变更),对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报告亦可进行新增操作。

(3)分支机构纳税人非首次办理,纳税人可以在列表页面对已办结记录进行查看、新增、变更(已办结的记录才可变更)等操作。

5.根据界面信息录入
其中,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总机构填报时,如设有深圳市外分支机构的,“跨地区转移类型”请选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如仅在深圳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跨地区转移类型”请选择“省内实行特定比例分摊缴纳或总机构汇总缴纳办法的企业”,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跨地区转移类型”请选择“跨县(区)”。

在填写完成后即可提交,提交成功后税务机关将收到受理任务,请纳税人耐心等待并在【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中关注税务机关的审核结果。

税源信息报告
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
(一) 业务场景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后生成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用于纳税人后续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等申报。
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主要涉及基础登记信息和第三方各类文件、证书、备案信息。其中第三方信息通过外部交换系统获取,也可以由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手工录入。
通过外部交换系统获取的数据共享信息包括“一书五证一册”时,例如纳税人进入功能菜单后,有新增预售许可信息时,提示纳税人:您有新取得预售许可信息,请及时进行项目报告或项目信息完善。
“一书五证一册”包含发改部门立项信息、土地不动产权证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信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息、预售许可信息、现售备案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等信息。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2)【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点击【填表式申报】,选择土地增值税,点击【新增税源】,点击【新增项目报告】进入。
(3)通过消息提醒进入。
(4)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源信息报告】-【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功能菜单。

3.点击进入功能界面,如纳税人存在旧版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则带出对应项目信息。可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进行新增、补录和变更操作。
4.新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
(1)点击【新增】。

(2)系统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界面,填写项目名称、所属集团、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等信息,录入“一书五证一册”。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点击【上传附件】后可上传附件。

(3)系统提示:“提交成功”,点击【确认】返回首页。

5.补录旧版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1)旧版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未在新电子税务局进行补录,补录状态显示为“待补录”。选择需补录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信息,点击【补录】。

(2)系统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界面,对相应信息进行补录修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

(3)系统提示:“提交成功”,点击【确认】返回首页。

(4)返回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界面,已补录的土地增值税项目信息补录状态变更为“已补录”。

6.变更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
(1)选择需变更的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信息,点击【变更】。

(2)跳转至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界面,对相应信息进行变更修改,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

系统提示:“提交成功”,点击【确认】返回首页。
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
(一) 业务场景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完成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后,通过此模块向税务机关报送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报送完成后,可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采集及申报。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2.查询已采集商品房房源信息
(1)进入【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点击【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下拉框选择对应土地增值税项目名称,系统自动带出该项目编号、项目状态以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下的所有现预(销)售许可证号,点击【现预(销)售许可证号】下拉框选择现预(销)售许可证号。

(2)选择好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可带出所选现预(销)售许可证对应的房源信息以销售信息。

3.新增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
(1)手动新增
纳税人需先采集房源信息,再采集对应的销售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点击【新增】。在“采集房源信息”栏目下录入预售许可证编号、房屋编码等信息(带红色*号为必填)。在“采集销售信息”栏目下录入新增房源信息对应的销售信息。勾选需要采集的房源信息(可多选),点击【提交】,保存成功即可。



(2)批量导入
①可将需采集的房源信息和对应的销售信息同时导入。点击【批量导入】-【下载模板】,在模板文件中填入需要采集的房源信息和对应的销售信息。

②导入房源信息文件。点击【选择文件】或直接拖拽文件至指定区域导入文件。若导入文件选择错误,可点击【重新选择】上传正确文件替换误传文件,或直接点击【删除】后重新导入文件。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上传房源信息以及销售信息。

③上传成功后,可手动修改需要改动的房源或销售信息,点击【确定导入】。系统返回新建商品房房源信息采集界面,勾选需要采集的房源信息(可多选),点击【提交】,保存成功即可。

4.商品房房源信息导出与删除
(1)房源信息导出。勾选需要导出的房源信息,点击【批量导出】下载房源信息。

(2)房源信息删除。勾选需要删除的房源信息(可多选),点击【删除】即可。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通过该模块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新增、查询、延期、修改、作废。市(州)内跨区(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报告,请通过对外公开电话或征纳互动平台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若跨区域生产经营地不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则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2.新增
纳税人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后,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新增报告】-填写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提交】。


备注:带红*标识为必填项;
(2)在新增报告页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完成后可下载PDF格式表单。其中“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用于经营地涉税业务办理,请务必准确填写姓名和手机号,否则将导致该人员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

3.查询
纳税人如果想查询之前已录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操作查询。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项目所在地】或【状态】-点击【查询】,即可查询满足条件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

4.延期
若纳税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尚未完成需要延长跨区域经营合同日期的,对已开具未报验、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可通过以下操作办理延期。
(1)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需要延期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延期】,填写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合同的最新有效期止,提交后可下载PDF格式表单。



5.修改
若纳税人需要修改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操作修改已开具未报验、已报验未反馈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
(1)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需要修改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修改】,可以修改的信息包括经营方式、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联系人手机号。修改“联系人手机号”后,在报验登记环节,请使用修改后的手机号登录办理。


6.作废
若跨区域经营合同已不再需要履行,已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且尚未报验,可以通过以下操作作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选择需要修改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点击【作废】。

7.关联业务
若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均为非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登记后,还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需通过该模块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报验登记。
(二) 办理指引
1.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需要两步:登录新电子税局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登录新电子税局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若登录失败,请检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中填写的“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手机号码是否正确,如手机号码错误,请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中修改后再进行登录。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
(1)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查询】-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提交】。完成后可查看、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PDF格式表单。




(2)完成报验登记后,纳税人可办理三方协议签订业务,以方便后期缴纳税款。
4.关联业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二) 办理指引
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共需五步:跨区域报验户登录-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提交完成。
1.跨区域报验户登录
(1)使用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身份,点击【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登录。

(2)点击登录后,系统会自动带出该联系人对应的所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纳税人选择相应报验信息点击【进入】。纳税人也可通过筛选行政区划、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进行查询。

2.进入电子税务局后,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3.进入该模块,系统将自动校验纳税人是否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库存发票、未解除发票担保及其他未办结事项,若校验不通过,则提示纳税人可通过【缴款开票】、【一站式退抵税(费)】等模块进行末结事项的办理。若校验通过,纳税人则直接进入反馈界面。
(1)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
进入界面,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实际合同金额”、“实际经营期起”及“实际经营期止”,纳税人可自行修改。

(2)选择确认“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
纳税人可选择点击【查询预缴税款信息】,录入完税凭证号码等查询条件,查询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预缴税款信息,并进行勾选确认。

也可以直接点击【增行】,自行录入或补充预缴税款。

当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因重复扣款、报验错误、申报错误等原因发生退抵税款时,“跨区域经营活动情况”中“已预缴税款金额〞为扣除退抵税金额后的余额。
(3)完成提交
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纳税人可点击下载《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将自动同步反馈信息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通过该模块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新增、查询、延期、修改、作废。
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若跨区域生产经营地不是新电子税局试点地区,则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场景办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2.新增
纳税人签订跨区域经营合同后,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点击【新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新增报告】-填写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提交】。


备注:带红*标识为必填项;
(2)在新增报告页面,填写跨区域经营基本信息和跨区域经营合同等信息,完成后可下载PDF格式表单。其中“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用于经营地涉税业务办理,请务必准确填写姓名和手机号,否则将导致该人员无法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

资格信息报告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一) 业务场景
1.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此事项办理,将相关信息予以备案,以便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予以调取、使用相关信息。按照“一地登记、多地(跨省)通办”的原则,实现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开票。
2.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该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并办理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3)向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将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备案。
8.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9.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系统自动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发票,同时发起约谈待办任务。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系统根据结果自动恢复资格有效标识,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专票。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进入功能菜单。

3.进入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功能页面。

4.点击选择纳税人行业,进入对应的运输备案界面。选择道路货物运输。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增页面。点击【新增】,录入证件编号、证件有效期期止时间。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进入道路运输证新增页面,点击【新增】,录入许可证编号,车辆种类等信息,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件界面。


5.当纳税人存在已备案的车辆船舶信息,点击【提取车辆船舶信息】。弹出提取车辆信息页面,通过录入车辆(船舶)识别代码,可点击【查询】,查询已备案的车辆船舶信息,可点击【重置】重新输入查询条件。

6.勾选查询到的车辆船舶信息,点击【确定】。会在新增栏新增所提取的车辆船舶信息。

7.点击【上传】上传对应附列资料,点击【提交】,系统跳转至成功界面并提示:“备案成功”,可点击【返回首页】跳转至首页页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 业务场景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规定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提醒进入办税功能。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进入办税功能。

2.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功能菜单。
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的涉税数据,系统自动匹配办理模式,分别为确认式办理、补录式办理:
3.如为确认式办理模式:
(1)纳税人对系统带出的结果进行确认。

(2)系统判断纳税人当月如不存在代开发票、自开发票或领用发票的情况,生效日期将自动预填为当月1日,纳税人可手动修改勾选次月1日生效。

(3)系统判断纳税人当月存在代开发票、自开发票或领用发票的情况,系统将自动带出一般纳税人生效日期为次月1日。


(4)纳税人点击【一键登记】则办理提交。
4.如为补录式办理模式:
(1)系统根据纳税人涉税数据,自动预填生效日期和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等信息,纳税人对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需要对登记表中的未预填的基本要素进行补录。

(2)纳税人可通过【预览登记表】进行详情查看。

(3)点击【预览登记表】进入查看详情。

(4)纳税人补录完成,并确认数据完整正确,点击【提交】进入办理提交。

(5)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提交成功,纳税人可根据提示去办理后续事项。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目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办理指引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
(1)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功能菜单。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情况说明”进入办税功能。

2.进入功能后,根据纳税人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系统自动预填数据,纳税人对预填结果进行确认,并录入情况说明:

3.纳税人录入完情况说明后,点击“一键提交”,本业务办理成功。

4.可点击“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办理结果及文书下载。
委托协议签订及公告
(一) 业务场景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税务人端电子税务局启动该事项,税务机关的经办人通过手工填写和数据预填相结合的方式,完成委托协议信息的填写。税务机关经办人完成信息填写后,推送至纳税人端(法定代表人)进行确认,并进行电子签字。若发现问题,可与税务人员线下沟通,沟通后纳税人正常签字推送给税务机关审核岗,由审核岗根据沟通结果进行调整。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委托协议签订及公告功能:
(1)纳税人确认签字环节,纳税人签订: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待签收文书。

(2)委托代征协议查询: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委托代征协议查询。
2.纳税人签字确认环节。
(1)在税务人员完成委托代征协议发起并推送受托方纳税人确认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点击【待签收文书】,点击【办理】。

(2)系统跳转委托代征协议书页面,点击【签字并确认】。

(3)系统弹窗展示委托代征协议书页面,点击【签字】。

(4)系统跳转受托方签字页面。
(5)在空白签字区域进行签名,点击【提交签名】。
(6)系统关闭受托方签字弹窗页面,并将签字展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上,点击【提交】提交成功。

3.纳税人打印已签订文书环节。
(1)在税务人员完成局领导盖章环节后,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点击【待签收文书】,点击【办理】。

(2)系统跳转展示委托代征协议签订信息页面,点击“打印委托代征协议书”或“打印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弹出协议书及证书弹窗进行打印。

4.委托代征协议查询。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委托代征协议查询】路径下的“委托代征协议查询”功能菜单进入功能。

(2)系统跳转委托代征协议查询页面,展示纳税人已经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点击【查看详情】。

(3)系统跳转委托代征协议信息页面,纳税人可进行委托代征协议的查看以及打印。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
(一) 业务场景
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
(2)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功能菜单。

3.进入功能时需要进行【纳税人状态监控】事项校验

4.纳税人状态校验通过后,跳转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事项报告申请界面

5.根据资源回收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增值税建议计税起始时间”、“回收产品类别”、“从事资源回收类型”并上传对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

6.进入【预览提交】页面,核实填写的内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

7.经审核通过后,资源回收企业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状态信息报告
停业复业报告
(一) 业务场景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4.纳税人办理停业登记后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并通知纳税人。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停业复业报告: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停业复业报告】。
(2)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登录新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停业复业报告】功能菜单。

3.跳转至停业复业报告功能界面。

(1)停业
1)纳税人当前状态为“正常”,系统带出设置停业期限日期选择框。

2)选择停业日期,停业期起不能早与当前日期,停业期止不能早于停业期起,点击【确定】。

3)跳转至停业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纳税人状态已变更为停业。停业期限止到期后系统将自动为您复业,您也可在停业期限止前延期停业或提前复业。”

4)点击【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可以下载申请表和文书。
(2)延期停业
1)已为“停业”状态的纳税人进入停业复业报告功能会跳转至延期停业与复业界面,纳税人当前状态为停业,默认选择【复业申请】。

2)选择【停业延期申请】,并选择新设停业日期止,新设停业日期止不能早于上次停业日期止且不能大于首次停业日期起+1年。点击【确定】。

3)跳转至延期停业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纳税人停业已延期至***,停业期限止到期后系统将自动为您复业,您也可以在停业期限止前延期停业或提前复业”。
4)点击【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可以下载申请表或文书。

(3)复业
1)已为“停业”状态的纳税人进入停业复业报告功能会跳转至延期停业与复业界面,纳税人当前状态为停业,默认选择【复业申请】。

2)选择复业日期,选择当天则办理完成之后即可复业;选择当天之后日期,需到所选日期才可复业,点击【确定】。

3)跳转至复业成功界面,界面给出提示信息:“您的纳税人状态将于***恢复为正常,恢复后请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

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因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因经营地址变更需要跨省迁移或纯扣缴义务人注销扣缴税款资格的,通过此功能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清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分为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包含即办注销、一般注销),纳税人通过此功能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注销,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 办理指引
• 简易注销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纳税人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通过以下步骤办理注销:
(1)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2)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校验审核。
(3)税务部门校验审核通过,则注销完成;校验审核不通过,触发普通注销流程。
(4)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提醒】栏目查看简易注销校验审核结果。
• 普通注销
纳税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需要通过电子税务局【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模块申请普通注销,普通注销分为即办注销和一般注销流程,流程如下:

(普通注销流程图)
1.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路径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1)【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进行查找。
(3)通过消息提醒提供的链接跳转进入(适用于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撤销营业执照或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
2.选择注销原因并预检
纳税人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模块后,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注销原因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点击【预检】,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及选择的注销原因,自动判断纳税人适用即办注销还是一般注销流程。


(1)如系统判断符合即办注销
即办注销适用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①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②纳税人从未领取过发票(含代开发票);
③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⑥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⑦动态信用级别为高的纳税人;
⑧符合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纳税人进入即办注销流程,系统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及性质进一步判断是否能即时注销。
a.如系统提示纳税人符合税务即办注销条件,点击【确认】后即可完成注销,在办理成功提示页面点击下载【清税证明】。

b.如系统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可通过签署承诺书进行承诺制即办注销。

签署承诺书进行承诺制即办注销。签署承诺书需要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点击【签署承诺书】-【去认证】。法定代表人使用“深圳税务App”进行扫码认证。认证成功后,点击【下载】,可下载打印“即办《清税证明》承诺书”,承诺书上面载明未结事项;点击【确定】【《清税证明》】可下载打印清税证明。

c.如系统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可以先办完未结事项后再注销。点击未结事项,完成未结事项办理后,重新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完成清税流程操作。

(2)如系统判断符合一般注销
纳税人不符合即办注销资格的,适用一般注销。其中注销原因选择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或纳税人为跨区税源主体的,适用于一般注销。纳税人进入一般注销流程,系统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及性质进一步判断是否可立即提交一般注销申请并限时办结。
a.系统提示纳税人符合税务注销申请条件,点击【确认】则可立即提交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b.系统告知未结事项,点击【继续办理】可继续提交注销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纳税人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询办理进度。

c.系统告知未结事项,点击对应未结事项完成未结事项办理后,点击【刷新】或重新进入【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继续进行清税申报。

注:若存在未申报情况,可点击【未申报明细查看】按钮进入申报界面,目前系统暂无法申报当期未申报,需到税务机关完成申报。
取消扣缴税款登记
(一) 业务场景
已办理身份信息报告的扣缴义务人未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未依法终止纳税义务,仅依法终止扣缴义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取消扣缴税款登记。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取消扣缴税款登记:【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取消扣缴税款登记】功能菜单。
2.进入取消扣缴税款登记功能页面

3.选择取消原因,点击【预检】。

4.系统提示:您的取消扣缴税款登记申请需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办结,请确认是否继续办理。”点击【确定】,系统提示:提交成功,系统提示您发起的取消扣缴税款登记申请已提交,税务机关将在2日内受理,可通过链接查看进度,可点击【返回首页】按钮回到首页。


5.纳税人不符合取消扣缴税款资格时,系统提示:您不存在当前有效的扣缴税款资格信息或存在已发起未办结的任务。

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一) 业务场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应清算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将“清算报备日”“清算结束日”“清算原因”等信息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
(1)通过消息提醒跳转链接进入。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2.点击【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备】进入

3.“清算备案日”默认带出当前日期,不可修改;选择“清算结束日”“清算原因”,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纳税人变更为清算状态。
“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参加清算”选项不可修改,由系统根据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结清税款自动判断选择,若存在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默认参加清算;不存在未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清算。

4.提交成功后,点击查看《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可对备案表进行下载,若存在未办结事项,可点击左下角【立即办理】,处理未办结事项。

注意:提交清算报备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选择的“清算报备日”将纳税人状态由“正常”转为“清算”。
合并分立报告
(一) 业务场景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合并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举例说明:A、B纳税人合并为A,则A为吸收方、B为被吸收方;
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新设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举例说明:A、B纳税人合并为C,则A、B为原纳税人,C为新设纳税人。
2.分立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举例说明:A纳税人分立为A、B,则A为原纳税人,B为新分立纳税人;
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新分立纳税人办理信息确认。举例说明:A纳税人分立为B、C,则A为原纳税人,B、C为新分立纳税人。
(二) 办理指引
1.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合并分立报告:【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合并分立报告】,跳转至合并分立报告功能界面。

2.吸收合并
(1)录入【基础信息】,【报告类型】选择吸收合并,录入必填项。

(2)录入【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系统会预填当前办理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3)录入【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点击【新增】,录入合并后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本地上传】附件,并点击【保存】。

(4)系统提示办理成功。

(5)被吸收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消息】中收到消息“合并分立报告提醒”。

(6)点击【合并分立报告提醒】,界面给出提示信息:“XX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合并分立报告,你公司是被吸收方,请及时办理合并分立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事宜”。点击【合并分立报告】即可跳转到合并分立报告功能界面。

3.新设合并
(1)录入基础信息,【报告类型】选择新设合并,录入合并分立原因、合并分立时间等数据。

(2)录入【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系统会预填当前办理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

(3)录入【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点击【新增】,录入合并后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本地上传】附件,并点击【保存】。

(4)系统提示办理成功。

(5)被合并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的消息】中收到消息“合并分立报告提醒”。

(6)点击【合并分立报告提醒】,界面给出提示信息:“XX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合并分立报告,你公司是被合并方,请及时办理合并分立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事宜”。点击【合并分立报告】即可跳转到合并分立报告功能界面。

4.存续分立
(1)录入基础信息,【报告类型】选择存续分立,录入相关基础信息。

(2)录入【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系统会预填当前办理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3)录入【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点击【新增】,录入合并后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本地上传】附件,并点击【保存】。

(4)系统提示办理成功。

5.新设分立
(1)录入【基础信息】,【报告类型】选择新设分立,录入必填项。

(2)录入【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系统会预填当前办理纳税人信息。点击【新增】,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3)录入【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点击【新增】,录入合并后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带出录入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点击【本地上传】附件,并点击【保存】。

(4)系统提示办理成功。
